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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8年出台的环保行业政策法规

2018-03-01 13:11:00

 

  聚焦2018年出台的环保行业政策法规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国有许多新的政策法规将施行,在方方面面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其中,包括多个涉及环保行业方面的新规,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以下为2018年出台的部分环保行业政策法规:

  《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开征。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水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新法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其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要求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执行目标:“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试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方案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技术指南》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保存所有样品检测原始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放射性废物分类》

《分类》将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5类。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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